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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国家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暨遴选第二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120 2019-03-25 08:55:28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6〕6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9〕45号)要求,我厅开展推荐国家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及遴选第二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请各地参照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相关工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抓紧确认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详见《通知》)进行自评价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绿色设计产品不需要第三方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格式见工信厅节函〔2019〕45号文附件,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后,向我厅推荐上报,于2019年4月1日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单项申请材料报送我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同时随附电子版材料。我厅将依据相关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推荐国家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及省级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按程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已列入第一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如需申报国家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须按要求重新编制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同时,请各地切实加强对已列在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单位,及时向我厅报送有关情况。
        二、相关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评价工作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为提高评价工作规范性,鼓励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同步报送相关材料。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纺织、建材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5项。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园区选择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为提高评价工作规范性、便利性,鼓励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绿色园区第三方评价工作。
        四、支持政策
        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另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已列入第一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园区,三年内申报并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同一项目的,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谭 军 0791-88916336
        郭志方 0791-88916335
        电子信箱:jxgxwjnc@jxc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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